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另行其他权利可以吗?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7/8/25 11:41:27 文章录入:admin |
|
案例
蔡先生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而到了2015年,公司与小蔡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小蔡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到5月31日这一天,再额外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1万3千元。协议书中还约定,除上述款项外,小蔡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
没想到,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小蔡就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2万元。
小蔡的要求会获得仲裁支持吗?
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以这个案例中,小蔡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的请求,与他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的约定相违背,所以小蔡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