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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劳动争议官司 要讲究技巧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0/12/15 15:46:40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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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梁富财在该公司承建的小区工程施工时受伤,梁富财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梁富财没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而是状告该小区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原因是他认为工伤赔偿标准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事实上,梁富财并未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要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具备,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梁富财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技巧三:注意时效,简化程序。 陈小女2006年3月3日被用人单位辞退,当日因为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5月6日,陈小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陈小女辩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请仲裁,责任不应在她。后又经过其他很多努力,案件总算受理。两个多月后,仲裁结果终于下来,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了法院。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陈小女正在焦急等待。 虽然陈小女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但当时也可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凭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陈小女就可免去仲裁程序,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