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许多法律问题已经得到了制度上的解决,更是增加了劳动者的胜算。
譬如,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用人单位的性质?解决了劳动者总是告错人的问题;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盘剥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通过执行用工地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向劳动者收费的规定来加以克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对于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推谤,就由连带责任制度来进行规制。
再如,用工单位自行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来将自己的正式员工大量转化为派遣工使得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形同虚设,这一问题也通过禁止自设派遣的方式来加以规制,等等。
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有效规制劳务派遣来说是一个重大进步,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者保护力度开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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