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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被三次警告,公司解除合法吗?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24/5/20 10:21:13  文章录入:admin

王小花自2007年6月29日起在上海某公司任职,2014年7月1日,她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担任行政岗位。合同中特别注明,公司保留根据工作需求调整其岗位的权利,但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王小花的同意,确保调整的合理性。
 
公司《员工手册》明确定义了严重违纪行为,即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将被视为一次严重违纪,这将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018年5月15日,公司集团宣布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行政高效与客户事务操作管理”项目,该模式在美洲区试点成功,旨在通过“DCAsia”部门集中处理所有地区的行政事务,以提高效率。王小花的直接上级将此邮件转发给她,并召开会议,详细介绍项目调整对行政人员的微小影响:尽管部门名称变为“DCAsia”,但合同主体、职位、薪资及工作地点保持不变。
 
王小花对加入“DCAsia”表示拒绝。公司随后书面通知她,其职责已转移至“DCAsia”部门,重申岗位性质与薪酬维持原状,但她依然不接受这一变动。
 
由于王小花拒绝执行公司安排,她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18日及2019年2月14日接到了三次书面警告,理由分别是拒绝合理工作指示、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导致旷工、以及无合理理由拒绝更换工作位置。
 
基于王小花在12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依据《员工手册》条款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视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王小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3,504.80元,但仲裁委未予支持。随后,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指出公司已充分说明调整仅为部门名称变更,未实质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王小花持续拒绝接受工作安排,被视为未尽劳动义务,公司据此发出书面警告并最终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二审及高院均维持原判,强调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属于合理范畴,且公司已确保调整在合同允许范围内,王小花的行为确已构成严重违纪。高院进一步指出,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需评估其决定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的做法被认定为恰当。
 
案号:(2020)沪民申1619号(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