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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24/1/15 14:03:39  文章录入:admin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调整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490元;
 
二类地区:2260元;
 
三类地区:201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4元;
 
二类地区:22元;
 
三类地区:20元。
 
对于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小时计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下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另行支付:
 
加班加点的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以下附通知全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3〕4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