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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完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23/12/25 16:26:5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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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天津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
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1、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二、具体核定方法
1、实际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以本市医疗保障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准。其中,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滨海新区医保局一次性核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导入医疗保障系统。
2、视同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本通知所规定的核定规则,结合与人社部门交互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跨省(含军地)转移接续年限等因素,通过系统进行核定。
三、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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