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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23/8/23 14:12:11  文章录入:admin

近期,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中共调整了3个关于生育保险相关的待遇:
 
1、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3、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