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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材料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0/12/31 17:03:1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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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原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4、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