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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犯错,用人单位能否一事再罚?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8/9/28 10:14:56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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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
如果犯了错误
用人单位能不能引用同一过错事实
多次处罚劳动者
一起来看下
案情简介
王某系A公司从事集装箱吊运工作的员工,自2015年7月起担任作业班长,A公司支付其班长职务津贴800元/月。2017年8月7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口角,继而遭客户投诉。
王某就此事向公司作了书面检查。A公司于8月发布人事奖惩通告,针对王某8月7日与客户争吵一事,对其作出记大过及免奖金一个月、年度不加薪的处罚。同年9月,A公司又发布通告,以王某“8月份遭客户投诉”为由,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扣除其班长职务津贴。
王某不服,于2017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关于“撤销班长职务、扣除班长津贴”的决定,恢复其职务及待遇。
A公司辩称,王某2017年8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遭客户投诉属实,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本应给予其记大过及免奖金5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惩前毖后、教育为先的原则,公司酌情给予记大过及免奖金1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
王某表现不良,公司调整职务合情合理,并非对其行为的处罚,于是要求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引用过错事实作出的“撤销班长职务”的决定是否为对劳动者的处罚?用人单位可否引用同一过错事实多次处罚劳动者?
裁决结果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作出的关于撤销王某班长职务的决定,恢复王某班长职务及相应津贴。
案件评析
公司基于何因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是判断公司的撤职行为是否为对王某处罚措施的重要因素。
公司发布的通告明确以王某“8月份遭客户投诉”为由,撤销其班长职务并扣除相应职务津贴,可见该撤职行为是公司对王某过错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一般性工作调整。
王某存在过错虽属实,但在此之前,公司已经针对王某的同一过错行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了记大过(扣发一个月奖金、年度不加薪)的处罚,即使第一次处罚是从轻发落,但也标志着对其的处罚处理完毕。
对同一人的同一过错事实再次作出处罚,构成一事再罚,有悖于法律的理性原则,明显对被处罚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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