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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协商不缴社保,到底要不要成全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8/1/25 9:13:19  文章录入:admin

员工告诉公司不用给他缴纳社保,直接发现金给他,并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这样做可行么?

 

不可以。

 

首先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其次,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

 

所以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只顾自己这点眼前利益,还要考虑到潜在的风险,这样做看似给自己省了钱,实际上却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案例

 

小张是一名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

 

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和1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小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小张,小张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两年后,小张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

 

公司认为,小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负有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这里小张和公司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看上去,小张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小张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所以,虽然小张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小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还是要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