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工伤如何处理?可分2种情况处理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部分职工需被派往国外的办事机构工作。如果在国外工作期间,他们发生了工伤,是否还能享受深圳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深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并且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可享受相关待遇。
出境工作工伤分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保工伤保险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二是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次日起保险关系生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这意味着一名员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但还没有到月底缴费前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对此,市社保局上述负责人回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该行政法规第四十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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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如何界定?
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中,计算相关待遇时常会涉及“本人工资”,那“本人工资”又是如何界定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是确定多项待遇的依据,因而准确界定其含义极其重要。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