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8月25日,人社部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进行专题部署。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出席会议并讲话。
游钧指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医疗领域的托底保障机制和制度体系,是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基本满足群众基本医保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是基本保障向托底保障的功能拓展,是当前阶段完善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90%的地市州已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近80%的试点开始待遇支付。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至15%,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实施十分必要,且条件已具备。
游钧强调,要准确把握《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
首先,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的制度延伸和功能拓展,属于基本保障范畴,要与基本保障的制度规定、基本政策和管理规范相衔接,主要发挥定向、精准的减负济困作用,要与基本保障和社会救助等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和协同发力,原则上委托商保机构承办,但不能改变公共产品性质和削弱政府责任。
其次,要精准制定核心政策。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解决一般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要统筹考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需要,完善基本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并合理划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比重;要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原则上要与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衔接,对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放宽,2015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要加强制度衔接,发挥基本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各项保障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并进一步完善职工补充医保措施。
游钧最后强调,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由商保机构承办,既是一项公共管理服务创新,也是这次推进大病保险的任务之一。各地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和探索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分类指导、部门协作,确保年内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所有地区启动实施,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和副省级城市人社局分管医保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8月25日,人社部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进行专题部署。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出席会议并讲话。
游钧指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医疗领域的托底保障机制和制度体系,是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基本满足群众基本医保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是基本保障向托底保障的功能拓展,是当前阶段完善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90%的地市州已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近80%的试点开始待遇支付。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至15%,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实施十分必要,且条件已具备。
游钧强调,要准确把握《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
首先,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的制度延伸和功能拓展,属于基本保障范畴,要与基本保障的制度规定、基本政策和管理规范相衔接,主要发挥定向、精准的减负济困作用,要与基本保障和社会救助等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和协同发力,原则上委托商保机构承办,但不能改变公共产品性质和削弱政府责任。
其次,要精准制定核心政策。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解决一般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要统筹考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需要,完善基本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并合理划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比重;要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原则上要与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衔接,对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放宽,2015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要加强制度衔接,发挥基本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各项保障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并进一步完善职工补充医保措施。
游钧最后强调,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由商保机构承办,既是一项公共管理服务创新,也是这次推进大病保险的任务之一。各地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和探索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分类指导、部门协作,确保年内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所有地区启动实施,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和副省级城市人社局分管医保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