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
从人力社保局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目前,各劳务派遣公司正在积极申请办理“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证”。
办法实施后,准入门槛全面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并要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申请提交的材料除了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外,还要提交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等;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从原来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改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并对比例做出限制规定;设置处罚条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
同时,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办法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要对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据悉,有关部门近期还将出台劳务派遣用工规定,规范落实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