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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劳务派遣员工案始末

2011/2/11 17:22:4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2007年8月31日,盛玉通过面试,成为威莱公司的销售员。

    2008年1月,已为威莱公司工作了四个月的盛玉,签署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用人单位一栏,并非威莱公司,而是南方人才。与此同时,南方人才再与威莱公司签订派遣用工协议,将盛玉派至威莱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家乐福。


    2009年5月1日。当天下班时,家乐福北京方庄卖场分管日化销售的课长对怀孕六个月的盛玉说:“明天你不用再来了。”具体事宜,则会有“公司”来安排。课长说的“公司”,是指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威莱公司)。2008年3月,她被该公司派往家乐福从事长期促销直至怀孕。

  肚子虽日渐显形,不过盛玉觉得自己还能再干一个月。威莱公司却并不打算留用她。“家乐福不要你了,我们能把你安排到哪儿?”公司主管给出两个选择:要么打掉孩子,要么走人。同时,公司也答应:“等你生完孩子了再回公司来上班。”

  但这不是盛玉想要的。她知道按法律规定孕妇不应被辞退,因此提出要求:要么享受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要么辞工,由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漫长的维权历程从此伴随她宝宝的成长期。如今孩子已经一岁多,盛玉已不在乎官司能否胜诉,“只希望让更多的人关注销售女工的状况,让更多的姐妹不再遭受不公正待遇。”

    2010年12月22日,盛玉正式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中再次强调,家乐福与劳务派遣公司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确认其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律师表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善意的保障法律的实施,“如果司法机关承认了隐蔽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劳动合同法》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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