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的通知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为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复苏的良好环境,我市200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中所明确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期限为12个月。
特此公告。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为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复苏的良好环境,我市200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中所明确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期限为12个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