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3)
对此,市法制办负责人在作修改说明时解释说,采用双基数缴费模式将大幅增加员工工资水平普遍较高的高端企业负担,如一些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不利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在反复听取各界意见、综合分析利弊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草案》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这种变通符合《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原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我市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范围。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至13%仍低于北上广
《条例(修订草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高出的3个百分点将由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
市法制办表示,这一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统筹基金按12%接转的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关于省级调剂金按0.9%上缴的规定。深圳即使调高至13%,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如北京是20%,上海是22%,广州是20%。
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为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度约为2523元),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市法制办说,综合考虑国家《社会保险法》未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人力资源保障部倡导各地试点改革缴费基数、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实现应保尽保等因素,《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在待遇及计发办法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四方面的调整。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删除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在我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算的规定。
三是对地方性调节金(300元)的享受条件进行调整,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调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户籍与非户籍人员仅在地方性调节金上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