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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2)

2011/12/23 15:40:2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由于我市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为减轻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减轻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压力,《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将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同城报道
  深圳商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拟作重大修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至13%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至13%。

 

 
  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
 
  此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是对我市1999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许多改动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规定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
 
  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采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单基数征缴模式,《条例(修订草案)》继续采用这一模式,不同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采用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采用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双基数征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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