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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养老保险拟提高企业缴费

2011/4/25 9:42:3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深圳新闻网4月25日讯  深圳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截止,目前企业和员工关心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为什么要提高企业缴费?为什么要统一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限”?为什么实行“双缴费基数”?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近日已经截止。昨天,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

为什么要提高企业缴费?

目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条例修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

一些企业对于提高缴费比例反应比较大,认为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深圳企业缴费比例是10%,全国企业平均缴费比例18%,广东省实现全省统筹企业平均缴费的标准大约是15%。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实施后,员工跨省转移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转走,同时统筹基金要转12%。加之深圳要按企业缴费部分的1%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目前每转出一名参保人,深圳都要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倒贴’3个百分点。从长远收支平衡看,是很大的隐患。我市将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13%,确保员工跨省转移时养老保险基金不‘倒贴’。即使提高到13%,在全国仍最低。”

为什么统一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限”?

目前我市户籍人员缴费工资的“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工资的“下限”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条例修改后,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限”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市社保局负责人说,对户籍和非户籍人员不再设两条缴费工资“下限”,是为了在制度上一致。

本市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下限”调低,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至40%。市社保局负责人说:“如果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下限’约为2400元。经过调查,我市相当多职工的月实际工资达不到2400元,对低收入群体来说负担较重。调整后‘下限’约为1600元,相对比较务实。”

为什么实行“双缴费基数”?

我市部分企业现在存在一种情况:没有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是按“下限”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严重损害员工利益。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员工和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这种缴费方式就给企业少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留出了“空间”,让企业可以通过压低社保缴费成本而获益。

我市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员工和用人单位实行“双缴费基数”。一个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一笔收了,不存在按照“上限”、“下限”缴费的问题。

市社保局负责人说:“我们会与税务部门核对。如果企业缴纳社保的工资总额比报到税务部门的少,相差部分就得补纳税。”

另一个缴费基数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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