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精析:会计核算与税务合规实务
关于劳务派遣,先前已有诸多文章详尽探讨。本文旨在进一步明晰几个关键问题以助理解该制度的核心:首先,如何签订合同及选择派遣方式;其次,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实际应用,尤其在建筑行业实践中,两者混淆的情况屡见不鲜;再者,明确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的处理方式以及个税扣缴义务归属;最后,探讨如何平衡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利益,并合规开具相关发票。当然,若涉及将此类用工形式融入企业整体经营策略、用工决策及税务规划等高层次考量,则需要更深入的分析。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人工成本占据着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化用工形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其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且广泛采用的企业用工补充方式,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的规定,未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被正式任命,但所提供的服务性质与企业职工相似的人员,同样被视为职工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协议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因此,准则对职工定义的涵盖范围包含了劳务派遣工。
当按照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管理费用——劳务派遣服务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方: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福利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此外,用工单位也可选择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等款项,并以此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凭证附件,同时代为缴纳社保费用,再单独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相应的服务费。
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劳务派遣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保费用及其派遣单位管理费由用工单位统一支付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发放至个人账户;二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等给劳动者个人,仅需每月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这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处理存在差异。
(一)增值税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6%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当前优惠征收率1%,原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差额纳税方式,即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应费用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差额纳税的一般纳税人派遣单位,会通过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输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即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系统自动生成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自动标注“差额征税”。
劳务外包业务则根据外包项目内容与性质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目。例如,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提供商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含受托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及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建筑劳务外包属于“建筑服务”类别;保洁劳务外包归于“生活服务”;运输劳务外包则是“运输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费用,依据协议(合同)约定分两类进行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作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分别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用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的扣除额度。
据此,在劳务派遣的第一种模式下,用工单位凭派遣单位提供的全额劳务费发票可在税前扣除,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由派遣单位承担,不计入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总额;而在第二种模式下,除派遣单位的服务管理费可全额税前扣除外,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费用也分为两部分处理:工资薪金部分计入用工单位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福利费部分则计入福利费科目并按限定比例(14%)在税前扣除,同时这部分工资薪金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诸如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相关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
劳务外包业务中,用工单位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或个人的费用,作为一般费用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的88个问题》进一步阐明了临时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原则: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选择“是”作为雇员身份,并填写常规工资薪金报表。
基于上述法规,对于劳务派遣的两种模式,无论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是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相应的单位均须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并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总之,劳务派遣作为新型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必须密切关注财务核算、税务处理以及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务必避免以“劳务外包”名义行“劳务派遣”之实,清晰界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