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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模式有什么区别?

2023/9/14 11:00:01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01.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招聘、求职等服务,从而促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职业介绍是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双向选择和劳动力市场流动的重要环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在三者关系中仅处于居间地位,它与接受服务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8条则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并非单纯的中介机构,而是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义务的机构,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02.劳务派遣与工程承揽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成果属于第三方。但两者的区别仍很明显。工程承揽人拥有生产资料,大多数为直接雇佣,即使层层转包,仍然属于直接雇佣的范畴,不论其间接性管理如何,对员工的管理权、指挥权仍属于承揽人的权利范围。有时也会发生定作人指挥承揽人员工之事实,如装修承揽中,定作人偶尔会亲临现场指示员工按照其要求完成任务,但是这种指示是零星的,管理权仍属于承揽人,员工仍要向承揽人负责。
 
劳务派遣方则没有生产资料,是间接雇佣的典型,一旦派遣方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方,管理权、指挥权则由要派方行使,法律禁止再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由实际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03.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
 
劳务中介是劳务经纪人通过为求职方与用人方提供信息,促使二者建立起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劳务活动。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与求职方和用人方都是暂时的居间经济关系,为双方提供服务并向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
 
劳务中介与劳务派遣的共同点是两者均不直接使用劳动者,而是向第三方输出劳动,从中收取费用。劳动中介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而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委托和居间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
 
04.劳务派遣与业务借调
 
两者的共同点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并输出劳动者,由实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劳动成果属于第三方,合同到期后仍然回原单位工作。借调通常要订立借调合同,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职工。单位之间借调职工,有利于技术力量互通有无或者职工余缺调剂。在借调关系中,借调职工在被借调期内,与被借调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接受借调单位的工作指令,完成借调单位支配的工作或劳动任务。当借调合同期满后,被借调的职工返回被借调单位继续履行与被借调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借调职工这种劳动或工作的方式,与劳务派遣相当相似,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借调职工通常发生在两个实际用人单位之间,而劳务派遣机构通常是以劳务派遣为主营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它不从事任何能够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工程或项目,它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见,借调与劳务派遣区别的重点在于是否以从事劳动力派遣盈利。
 
05.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外包
 
两者的共同点是档案、职称、社保、税收、工资等均由第三方代办,实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区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事代理、外包的机构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代理、外包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的严格限制,企业一定会寻找新的替代方式,而人事代理、外包开始成为企业理想的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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