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克扣绩效奖金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12月1日加入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中明确了刘某的薪酬标准。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电子公司将刘某的绩效奖金从每月6300元下调至1300元,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续签争议
2023年11月30日,电子公司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声称维持了原合同条件。公司要求刘某在2023年12月2日前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续签,否则视为拒绝。刘某回应称,除非公司按照6300元的标准补发之前的绩效奖金,否则他不同意续签。
合同终止与仲裁申请
合同到期日,即2023年12月31日,电子公司以刘某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了合同。2024年1月24日,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绩效奖金差额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刘某的立场
刘某认为,由于公司克扣并拒绝补发绩效奖金,他有权拒绝续签。他认为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刘某指出,公司未能提供扣减绩效奖金的合理依据。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和调解,本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如果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电子公司未能提供下调刘某绩效奖金的合理证据,显示出可能存在故意扣减奖金的行为。然而,刘某以公司存在过错为由拒绝续签,并不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因此,仲裁认为电子公司终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本案例提醒劳动者,在维权时不仅要了解法律,更要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刘某本可以选择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刘某可以选择先续签劳动合同,随后主张公司补发被扣减的绩效奖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刘某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一年内提起仲裁申请。
如果刘某决定不再续签,他也可以在合同期内以公司克扣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通过仲裁途径请求补发被扣奖金及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