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通常都会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国企改制的推进和职工群体的稳定。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有些国有出让主体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支付”或“职工安置费用由改制后企业承担”设置为转让条件。这种类似的做法,似乎是出于降低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考虑,却在根本上混淆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关系,也酿成了不少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方式实施改制的纠纷案例。
转嫁支付责任的隐患
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否可由受让方或者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支付责任呢?这样做不是可以为改制企业的国有出资人省下一大笔资金吗?
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冷静思考。在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方式实施改制的过程中,国有产权持有人转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将造成职工安置事项不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害等一系列问题。如单方面要求由受让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实际上是故意逃避应当由国有改制企业产权持有人承担的改制成本和社会责任,既不公平地增加了受让主体的经济支出,又不负责任地遗留了实际支付的或然风险;如强制性要求由改制后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势必减少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仅会影响企业改制后的持续经营,而且会影响改制后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
所以,任何以“有利于国资保值增值”为借口而转嫁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的做法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国有改制企业的产权持有主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任到位、支付到位,才真正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责任主体是谁
应当改制而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还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同时也伴随着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置换”。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质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主体以积累的国有资产所承担的改革成本和社会责任。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是职工与其用人单位确立的,所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仍是用人单位即改制标的企业,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则应当是改制的实施主体即改制企业的国有出资人。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可以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主体或委托改制企业先行垫付,也可以在收到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支付,但不能在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扣除,也不能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款。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主体及其改制企业若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或者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终止该企业的改制行为。
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过程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的,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职工安置的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等,应当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