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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HR知道吗?

2024/12/10 15:10:56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繁琐却非常重要,许多HR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受到公司“惯例”或“前辈”的影响,且疏于学习研究,有些行为触犯法律而不自知,这些行为如果不纠正,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下这些企业和HR很容易忽视的不合法行为,给大家提个醒。
 
  劳动关系管理
 
  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许多HR不自知
 
  01.试用期转正需要申请
 
  试用期满提出转正申请,绝大部分人都经历过,而且几乎都认为是正常行为,都可以接受,很少人会进行质疑。实际上,试用期满,员工并不需要提出转正申请,而是自动转正。除非员工试用期表现优异,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提前转正,才需要写转正申请。为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应该自行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员工自证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让员工提出转正申请,相当于让员工自己证明符合录用条件,并将是否录用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公司。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就证明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不得辞退员工。需要说明的是,录用条件应该是在员工入职时进行过明确告知,一定不能事先未告知员工的。如果事先未告知员工录用标准,那么就不得以此标准来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员工提前结束试用期转正,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此时才需要员工提出申请。
 
  02.辞职需要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需要辞职,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并不需要提前申请。正式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且不限通知形式。辞职通知,是形成权,员工表明辞职的意愿,即使公司不同意,30日届满,双方都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员工的离职。如公司在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由此带来的直接损失,员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而如果辞职需要申请的话,那么公司将拥有最终决定权,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没有公司的同意,员工不得离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擅自离职带来的直接损失。
 
  03.绩效考核末位淘汰
 
  其实,公司不能简单地以绩效考核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员工进行过协商和讨论,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本人。其次,即使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视为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求,也应该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辞退员工,且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04.入职不满一年不给年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很多公司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实,这是对《劳动法》的误读。
 
  《劳动法》要求的一年,是指员工从最早参加工作起开始的一年,而不是在任何一家公司都需要工作满一年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05.用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有三种类型:
 
  1、周一到周五这五天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支付不低于1.5倍的工资;
 
  2、周六和周日这两天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支付不低于2倍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能安排调休,只能支付不低于3倍的工资。
 
  从上面可以看出,只有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才可以进行调休;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调休的,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对于这三种类型的加班,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统一安排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其实是不合法的。
 
  实操中也有这样的情形,即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调休时,时长乘以3。比如元旦加班1天,可以调休3天。这种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员工的接受程度是很高的,一般不会引起员工的不满。
 
  06.强制在休息日培训或参加活动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会会心一笑。没错,很自然地会想到团建。很多公司的团建活动,都安排在休息日,而且还不算加班,员工无奈参与,反而达不到企业文化建设的效果,甚至有些员工因为不认同这种文化选择辞职,最终把“团建”搞成了“团灭”。
 
  严格来讲,公司在双休日要求员工参加培训、会议、团建等活动,都应视为加班。当然,实际情况中,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因人而异。
 
  07.年休假过期作废
 
  很多公司规定,员工的年假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否则自动清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按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义务,因此就年休假而言,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的做法无法获得支持。
 
  08
 
  随意设定“乐捐”制度
 
  很多公司对员工业绩不达标、迟到早退、会议缺席等等进行一些“惩罚”,比如一次五十到一百不等的“捐款”,有的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有的是现金缴纳。然后用于部门活动、购买下午茶、文具办公用品等等,美其名曰“乐捐”。还有的公司为了贯彻“乐捐”,会写进管理制度里,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遵守。
 
  员工在公司制度约束下被迫“乐捐”,其实就是对员工的变相罚款,如果公司是直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的,就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以广东省为例,可能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甚至按每“乐捐”一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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